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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助力民事审判驶向“快车道”
来源:新华社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8日作者:

      27日,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小额诉讼标的额不再“一刀切”、进一步明确举证期限、再审审级可由公民选择……决定草案进一步吸纳了各方面意见,更加注重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民事审判驶向“快车道”。

          小额诉讼标的额不再“一刀切”

  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草案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但是,小额诉讼的“门槛”设为多少才合适一直存在争论。

  草案一审稿将小额诉讼标的额规定为“五千元以下”。二审稿提高门槛规定为“一万元以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多数意见赞成小额诉讼制度,同时对如何确定小额诉讼标的额仍有不同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27日作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说。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熊跃敏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草案一二审稿的规定虽然明确,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这样的方式显然过于简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建议将标的额确定为相对数——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李适时在报告中介绍,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百分之三十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

  根据草案规定,各省区市小额诉讼标的额将会不同,并将每年根据公布的年平均工资数额进行调整。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提交27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定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小额诉讼案件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并明确发现案情较为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小额程序的建构符合程序保障理念的基本要求,应当持肯定的态度,至于将来实施中效果如何,恐怕还要通过实践加以检验。”熊跃敏表示。

         证据限时提出 逾期面临不予采纳

  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或者律师故意延迟提交证据,影响案件的审理,也影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熊跃敏介绍,2001年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明确了举证时限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严格的执行。

  因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和专家提出,为了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高诉讼效率,需要当事人在诉讼中及时提交证据,草案应当进一步明确举证期限的规定。

  “我们的诉讼是有期限规定的,而且对于举证规定一个期限对双方当事人都是公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指出。

  经过反复研究,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同时还规定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逾期提供证据,应当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或者不予采纳。

  “草案虽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但对于违反举证时限的后果采取了多元化的选择,并非一律不予质证。如此既坚持了证据限时提出的原则,又确保重要证据能够进入到诉讼中来,从而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熊跃敏说。

            再审审级可由公民选择

  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下达后,如果当事人仍然不服,认为仍有错误,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申请再审。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还是向原审法院申请?关于申请再审的审级,草案二审稿曾规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李适时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最高法院提出,有些案件当事人一方人数较多,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有利于查清事实,将纠纷解决在当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最高法院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关于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是否保留2007年修改过的上提一级的规定,是争论的焦点。”参加过几次民诉法修改研讨后,熊跃敏说,“最高法院强烈要求改回2007年前的立法,以缓解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压力,而学界多数观点认为应保留上提一级的规定。”

  虽然选择权在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但熊跃敏担心,审判实践中多数的申请再审案件即便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上一级法院也会将案件交原审法院审理,选择权会失去意义。她建议,应该有附加条款,即赋予具有公民身份的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有权请求上一级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而不得交原审法院审理。

          法院管辖“下放性”转移将受到限制

  根据我国现行民诉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由于下放性转移没有任何条件制约,司法实践中通过下放性转移改变二审法院,进而规避级别管辖的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在草案二审稿中删去了上级法院可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规定。

  李适时说,最高法院提出,原则上上级法院不宜将本院管辖的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但民事案件情况复杂,有的案件如破产程序中的衍生诉讼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更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诉讼资源。

  因此,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定草案为“下放性”转移设置了限定条件。“限定条件一是确有必要,二是程序上要上报上一级法院。这就能够有效防止原来反映的地方保护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说。

  “设定下放性转移的条件,有利于杜绝审判实践中下放性转移的滥用,确实保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不过熊跃敏也认为,“从长远看,下放性转移的规定应该取消。”